存在差异
新疆退休前退休人员探亲假的规定如下:
- 探亲条件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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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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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探亲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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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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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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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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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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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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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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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综上所述,新疆退休前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的探亲假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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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对象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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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期根据婚姻状况和是否首次探亲有所不同,未婚职工每年一次20天或两年一次45天,已婚职工每三年一次30天,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在退休前可享60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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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退休职工应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和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提前咨询并确认自己的探亲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