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职工医保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
- 覆盖对象
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商户、未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灵活就业人员。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需个人申请医保停保(通过“济宁医保”小程序办理),单位再办理增员。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 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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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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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200元/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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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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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统一降低100元
- 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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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一级80%、二级70%、三级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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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一级85%、二级75%、三级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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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使用纯中医疗法再降低100元
- 年度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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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统筹:在职职工3500元/年,退休人员4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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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限额1000元/年
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 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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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住院:无统一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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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住院:从第2次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起不再设置
- 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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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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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在职职工95%
- 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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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住院(含门诊慢特病):统一限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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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支付限额50万元,比例90%
四、其他重要调整
-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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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140元(单位72元+个人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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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从个人账户代扣120元
- 长期护理保险
- 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费30元,从个人账户返还金中扣除
- 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
- 2025年2月12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跨省用于近亲属缴纳居民医保或报销医疗费用
五、违规行为处罚
医疗机构需遵守医保基金使用规范,禁止虚假就医、药品串换、数据造假等行为,否则将面临罚款、暂停结算等处罚。
以上政策自2025年2月12日起正式执行,具体操作可通过“济宁医保”小程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