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退休条件
- 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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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累计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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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累计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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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 退休后待遇
达到上述年限后,退休人员无需再缴纳医保费用,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二、缴费年限计算规则
- 基础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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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需继续缴费至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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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最低要求:男性满10年,女性满12年。
- 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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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 :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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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补缴 :未缴满年限时,可按月缴纳直至补足。
三、地方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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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区 :在全省统一20年基础上,要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未达标者需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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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最新规定以《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为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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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连续工龄 :若参保人员无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需累计缴纳医保费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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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缴费影响 :未缴满年限且未补缴的,退休后可能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政策,建议参保人员提前规划缴费年限,避免影响退休后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