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职工医保制度于 1999年开始实施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标志着我国正式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该决定,要求在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那时起,职工开始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保险费用。缴费后,参保人的医保从次月起生效,可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尽管有资料显示部分地区在2001年开始正式缴纳职工医保,但如果参保人员在2001年之前已经拥有相应的参保年限并且正常完成养老保险的缴费,那么他们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
因此,综合以上信息,职工医保制度是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而具体的缴费时间可能因地区和个人的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