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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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我县范围内门诊统筹定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普通门诊治疗和县中医院接受门诊中医药治疗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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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均为70%,在定点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报销不设个人年度封顶线,在定点村卫生室年度最高可报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60%;县中医院接受门诊中医药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350元/人。
- 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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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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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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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政策支付。
-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
- 对尚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需要采取药物控制的“两病”参保居民门诊发生的药品费用,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两病”患者门诊不设起付线,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65%左右,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50%,封顶线为高血压400元、糖尿病500元。
- 异地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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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赴江西省内宜春市以外统筹地区就医的,执行在市内就医同等报销比例,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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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江西省外就医的,按规定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后,可在就医地直接结算。除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等人员外,其余类型需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其中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先行自付比例为10%,非急诊和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及未备案人员先行自付比例为20%。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建议参保居民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以便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