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宜昌市职工医保制度最早开始于 1999年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该制度要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后,退休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是在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办法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并在2015年2月13日的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此外,宜昌市还出台了《宜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