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的产假最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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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产假 :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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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结合以上信息, 青海省海北的产假总天数为158天 ,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青海省地方规定的60天延长产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均不受影响,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