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低保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提高低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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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月556元提高到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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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标准 :由每人每年3900元提高到517元/人月。
- 特困人员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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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集中供养 :由每人每年15420元提高到16828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年10800元提高到1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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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集中供养 :由每人每年8424元提高到9134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年5892元提高到6394元。
- 救助对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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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贫困家庭 :将低保对象由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对因遭遇急难事件、重特大疾病等导致的短期家庭贫困,可先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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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明确高龄津贴、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 家庭收入扣减 :
- 必要成本扣减 :家庭成员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按照务工地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扣减。
- 资金筹集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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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集 :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中、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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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 :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旨在更好地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减轻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