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的低保政策规定如下:
- 城市低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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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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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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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
- 农村低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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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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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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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17元。
- 特困供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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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为每人每年15420元,分散供养为每人每年1080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为8424元,分散供养为5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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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828元,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78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134元,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394元。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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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户的申请条件包括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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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包括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等。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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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将低保对象由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对因遭遇急难事件、重特大疾病等导致的短期家庭贫困,可先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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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标准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等条件。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黑龙江省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