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低保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 :
- 申请者必须是持有黑龙江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 :
-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规定的农村低保标准。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 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 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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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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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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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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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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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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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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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 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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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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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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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能够真正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同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低保待遇。建议申请者详细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