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 领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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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生育次月即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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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后,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材料,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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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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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 领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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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津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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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为98天,剖腹产为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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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引、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引、流产的42天。
- 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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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已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在生育医疗机构直接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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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非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 特殊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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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为当年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单位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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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到分娩期间更换单位的,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生育津贴。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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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领取方式分为两种情况,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以在生育医疗机构直接申领,也可以在非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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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具体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这些规定依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了生育津贴的发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