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的生育津贴并不是按照158天来计算的。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增加产假60天。
尽管山东省的女职工可以享受总共158天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和额外的60天奖励假),但生育津贴的计算仅基于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因此,在山东省,生育津贴的天数为98天,而不是158天。
建议:在山东省,女职工在享受158天产假的同时,生育津贴只计算98天。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