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异地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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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内: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的基础上降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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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外: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的基础上降低10%。
- 未经同意转院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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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内: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的基础上降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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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外: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的基础上降低20%。
- 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备案住院 :
- 报销比例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
- 短期(3个月以内)跨统筹地区外出探亲、旅游等因急病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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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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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或未备案的,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的基础上降低15%。
- 跨省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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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备案住院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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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理异地转院备案住院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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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理异地急诊备案住院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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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未办理备案但因急诊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上传住院类型为“急诊”,视同已急诊备案,住院报销比例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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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理跨省临时就医备案的,此备案适用情形为非急诊且未转诊,因本人原因需要临时在外省就医人员直接结算;报销比例参照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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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即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员应提前了解并办理相关的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以确保能够享受到更高的报销比例和更优惠的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