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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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元至3万元之间,报销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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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至4万元之间,报销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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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至10万元之间,报销比例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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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报销比例为85%。
-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800元,支付比例50%,退休职工1000元,支付比例60%。
- 异地就诊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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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诊时,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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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诊转院后在门诊治疗、临时在外地急症治疗,发生的门(急)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省内就医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 门诊统筹制度 :
- 改革职工个人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报销范围,并实现即时结算。年度起付标准100元,报销限额为在职人员800元,报销比例50%,退休人员1000元,报销比例60%。
- 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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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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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为7万元。
- 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 :
- 个人先自付5%,其余95%由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支付。
- 转往外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
- 转往外地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这些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医保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