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医保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如下:
- 单位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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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纳保险费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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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后参加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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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男性、197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女性参加的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应满15年(含)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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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男性、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参加的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应满20年(含)以上。
- 退役军人等特殊情况人员 :
- 退役军人等特殊情况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 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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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继续按月缴费的,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的,视为选择一次性清缴相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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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一次性清缴的,清缴基数统一按办理清缴时已公布的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工资的80%计算。足额清缴的次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德阳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从而能够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医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