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如下:
-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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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1元至16万元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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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1元至6万元报销70%,60001元至16万元报销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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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1元至3万元报销55%,30001元至6万元报销60%,60001元至16万元报销65%。
- 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 :
- 参保人员在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个人支付10%。
- 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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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 :依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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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 :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 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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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50%,不设起付线;二级医院及以上根据各统筹区自行安排,长春市和辽源市年度最高500元,其他地区为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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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门诊 :在医疗机构报销60%,年度最高限额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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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 :报销比例按照同等级别住院比例。
这些报销比例和规定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医保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