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法律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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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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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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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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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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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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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房屋的空置房 :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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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 :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计费时间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
- 物业服务的公平性和公共性 :物业服务是对整个小区的公共服务,包括小区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这些服务不会因为某一户业主未入住就停止,业主即使未入住也享受了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等服务,所以需要交物业费。
综上所述,新疆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业主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费,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依据当地政策享受一定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