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结果不满意, 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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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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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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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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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以下情形下也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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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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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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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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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会准许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机构通常由法院指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此外,申请重新鉴定也应注意时间限制,例如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综上所述,如果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并且符合上述条件,您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建议您在申请时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