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 发送异议函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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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函件,表达你对鉴定意见的疑问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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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函件应详细说明对鉴定意见书中的具体内容存在的疑问,并提出自己的主观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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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鉴定机构给予解释或答复。法院会将异议函件转交给鉴定机构。
- 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申请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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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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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次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
- 如果对公安伤情鉴定不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如果确认要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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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行动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尽快采取行动,以免错过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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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充分 :在提交异议函件或申请重新鉴定时,应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便鉴定机构或法院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你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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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法律程序 :确保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以免因程序不当导致申请被驳回。
通过以上步骤,你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