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重新鉴定:
- 提出书面异议 :
-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在庭审质证时也可以提出异议。
- 法院要求解释或补充 :
- 人民法院会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如果必要,法院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对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
- 重新鉴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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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书面回复仍无法解决争议,法院可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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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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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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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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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
- 在刑事案件中,异议可以向原办案机关提出。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时,办案机关应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 提交申请材料 :
- 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给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应详细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 选择新的鉴定机构 :
- 重新鉴定一般应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 审核与决定 :
-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 重新鉴定过程 :
- 重新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如鉴定结论有改变,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未改变,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承担。
- 法院审查 :
-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二审时再次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会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审查,如确系存在明显错误,且申请理由合理,法院会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通过以上步骤,当事人可以有序地申请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