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在司法程序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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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无论是重新鉴定还是补充鉴定,均需遵循一定的鉴定手续,且原鉴定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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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以辅助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决。
区别
- 与原鉴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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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是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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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 :不改变原鉴定意见,仅在原鉴定基础上进行补充或改正。
- 鉴定内容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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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针对原鉴定材料、鉴定过程或结论中存在的总体性、根本性和决定性缺陷进行维持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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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 :针对原鉴定过程中的局部性、个别性瑕疵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
- 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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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通常在鉴定程序不合法,或鉴定结果有重大错误可能的情形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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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 :在鉴定程序合法,但存在遗漏或不完善的情形下进行。
- 操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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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需要原司法鉴定机构或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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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 :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或委托原鉴定机构继续进行。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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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的规定,当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执业资格或原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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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的规定,在原鉴定事项有遗漏、提供新的鉴定材料或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下进行。
建议
在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鉴定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以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