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鉴定和重新鉴定 在含义、申请主体、受理单位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 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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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 :指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现场鉴定书有异议,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的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不是重新鉴定,类似于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不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的“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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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因鉴定程序、方法、结果存在缺陷或争议,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有充足理由请求再次鉴定的一系列活动过程。重新鉴定可以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且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再次进行鉴定。
- 申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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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 :申请人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法规没有授权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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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对方当事人,而是双方都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 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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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 :受理单位和原受理单位之间具有直接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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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和初次鉴定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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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后,原鉴定意见不得再作为证据使用,且鉴定费用必须全额退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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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同样不得再作为证据使用,且鉴定费用也必须全额退还给申请人。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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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鉴定时,应明确选择“再次鉴定”还是“重新鉴定”,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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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应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不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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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重新鉴定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如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