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被申请人不同意鉴定,鉴定程序仍然可以启动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是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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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 :在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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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并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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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如果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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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质证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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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的鉴定申请 :二审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如举证期限和程序正义等。
综上所述,即使被申请人不同意鉴定,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和法律规定,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定。因此,鉴定程序是可以启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