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确实 有时间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此外,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
具体来说,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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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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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情况 :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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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或重新提取材料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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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具体的举证期限应参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
因此,司法鉴定程序的时间限制主要是基于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既要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又要防止无限期拖延损害当事人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但必须遵循上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