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为单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户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用益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通常以户口为准,例如,如果一个家庭在分地时有3口人,那么就会按照3口人分地,如果户口上有4口人,则按照4口人分地。此外,如果家庭成员符合分户的条件,可以另立分户,重新分配宅基地和土地。
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不再存在,承包地应当由发包方收回。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