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在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在出示工作证件后进行当场检查,但对于公民住所的检查,必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拒绝检查、提取、采集,侦查人员可以在认为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强制检查。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时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
在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妇女的身体检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则应由医生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但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