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医保门诊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直接报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病种范围:2024年11月20日,根据相关规定,在涵盖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大类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病毒性肝炎、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五种病种。
办理流程:
备案先行:患者需提前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参保地医保部门完成异地就医备案,选择“门诊慢特病”待遇类型。
持卡就医:就诊时出示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身份证及慢特病认定材料,至门诊慢病专窗挂号。
直接结算:治疗结束后,医保报销部分将自动扣除,患者仅需支付个人承担费用,结算单清晰列明费用明细。
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备案要求: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就医要求:在开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报销政策: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特殊情况
未开通直接结算服务:如果本次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开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所有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都不能实现跨省直接结算,需按参保地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病种不符:如果本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但是参保人的门诊慢特病不属于可直接结算的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能实现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按参保地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