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员工感染乙肝后,单位 不可以 以此为由将其辞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乙肝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劳动者的理由之一。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员工,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可能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赔偿金。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如果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国家还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因此,除非员工所患乙肝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否则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