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公司因为乙肝不录用员工是 违法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一条款为乙肝携带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确保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具体来说,如果公司因员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绝录用,这将被视为就业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员工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已有多个案例表明,公司因乙肝携带者拒绝录用而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殊岗位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更为严格的健康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岗位都不允许乙肝携带者入职。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行进行乙肝休检,也不得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唯一的体检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因乙肝不录用员工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员工有权依法**。建议公司在招聘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