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馆的设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名称
中医馆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包括中医内科、中医治未病科在内的3个中医类诊疗科目。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三、床位
不得设住院床位。
四、场所
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医馆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应当设置中药房、煎药室、临方制剂室、中医治疗室(区)、医疗废物间,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的应当设置清洗消毒室(区)。根据需要设置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各诊室相对独立,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中药房不少于30平方米,煎药室不少于10平方米。中医治疗室(区)设置不少于4张治疗床,每张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清洗消毒室(区)面积满足医疗需求。
临方制剂室可以与煎药室共用。
建筑通风采光良好,布局合理,凸显中医中药文化特色。
五、人员
中医馆医疗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医师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
配备3名以上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中医师,其中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不少于2名。每个中医临床科室至少有一名中医师。
配备1名以上具有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人员或者参加中药调剂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中药士、中医师。
配备1名以上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开设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的,应当配备相应医疗卫生人员。
六、设备
基本设备:应当配备诊台、诊床、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污物桶、空气消毒设施等。
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的,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AED、氧气袋、呼吸球囊等)。
七、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中医馆人员岗位职责的相关制度规范。
八、信息化建设
配备信息系统并按照要求接入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九、其他要求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
影像诊断、病理诊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以不配备相应的场所、人员和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