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在事业单位 一般不会 被开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抑郁症患者享有特殊保护,具体如下:
- 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 :
-
用人单位无权以此解除劳动者。
-
患有抑郁症的劳动者若不影响工作,不得被解雇。
- 影响工作的情况下 :
- 劳动者患有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的,在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无法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 医疗期内的保护 :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其他保护情形 :
-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综上所述,抑郁症患者在事业单位一般不会面临被开除的风险,除非其病情严重到无法继续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解除情形。在此期间,单位应给予患者必要的关怀和帮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