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有抑郁症的情况下,单位 不得随意解除 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具体来说,如果员工因抑郁症处于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无法继续工作,也需要在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在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此外,抑郁症的诊断没有明确的理化检验指标,用人单位一般无法举证证明该病情虚假,因此在衡量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情况下需付出的赔偿金与维持劳动关系或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需付出的成本的高低后,用人单位应综合谨慎选择适用。
综上所述,职工患有抑郁症的情况下,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如果员工在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