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订版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是规范该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法规,其内容涵盖组织指挥、工程规划与建设、使用维护、信息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以下是主要内容的综合说明: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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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提升城市防护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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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及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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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同级军事机关领导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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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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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及军事机关领导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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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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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指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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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机制 :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时,由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调履行职责。
三、工程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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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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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区划分、疏散通道、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要素需纳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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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隧道等地下空间开发需兼顾防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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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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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层及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需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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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用建筑根据总建筑面积按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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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因地质、经济等特殊原因无法修建时,经批准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工程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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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结合 :防空地下室需满足战时使用要求,平时用于经济建设和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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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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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统一管理,单位人防工程由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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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设施实行市、区、镇街三级管理体制,定期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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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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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系统 :建立覆盖全城的防空警报网络,确保信号传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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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管理 :完善人民防空工程及警报设施的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六、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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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公民享有防空保护权,同时需履行防护义务,禁止侵占或破坏防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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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对侵占、破坏设施或拒不履行防空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修订历程
该规定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21年通过,主要完善了与《民法典》一致的条款,并调整了部分管理细则。现行版本于2024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以上内容综合了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的核心条款,体现了“平战结合、长期准备”的特点,旨在构建高效、协同的防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