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消防“州八条”处分规定
-
第一条:对擅自移动消防标志,挤占消防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条: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和旅游景点的保护、改造、维修和保护不符合消防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未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条:在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房屋密集村寨未开辟防火线的,应当开辟防火线。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条:对擅自挤占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条: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六条: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七条:损毁消防设施的,责令赔偿,按其价格的2至5倍处以罚款;拒不赔偿的,按其价格的2至5倍予以处罚。
-
第八条:对营业性场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停止营业。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向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