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自留山的最新政策,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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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归属
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具体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所有。2. 使用权保障
农户享有长期使用权,但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买卖,且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
二、经营权流转与权能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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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方式
允许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经营权,探索建立林权类“三权分置”机制。2. 权能拓展
赋予流转后的经营权融资担保权能,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推动“小山变大山”改革。
三、政策依据与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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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推进自留山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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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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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三权分置办证”实施意见,明确使用权与经营权登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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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流转平台,规范合同签订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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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益保障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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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归属
自留山经营收益(如木材、林副产品)归农户个人所有,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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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因继承纠纷可通过乡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五、历史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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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权益确认 :1962年分配的自留山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纳入第二轮承包地的,按实际地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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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原则 :家庭个别成员死亡不影响其他成员的经营权,但收益不继承。
六、地方实践案例
绩溪县通过召开改革座谈会,探索将自留山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计划出台配套办证文件,推动规模经营和林业资源优化。
以上政策体现了“坚持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经营权”的改革思路,具体实施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