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的处理结果,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党纪政务处分
-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二、刑事处罚
-
受贿罪定罪
方百春被判处受贿罪,涉案金额达近千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
量刑情节与处罚结果
-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方百春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立功、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
最终判决 :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三、财产处置
- 所有受贿所得财物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诉讼程序
- 该案由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方百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此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严重违纪违法官员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彰显了依法惩处腐败、维护党纪国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