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指的应该是“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建斌(身份证号:63222119740212211x):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淑霞诉被告张建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该案件目前正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已经依法向被告张建斌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告需要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法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果被告逾期不到庭,法院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
请注意,此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审理结果需要等待法院的正式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