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生育津贴后,符合条件的企业需额外支付60天奖励产假工资,标准为员工正常工资水平(不低于社保缴费基数)。这一政策叠加后,实际可享158天产假待遇,其中后60天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确保职工权益无缝衔接。
- 政策依据: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奖励产假。这60天虽不纳入社保生育津贴发放范围,但明确要求企业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且不得低于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 计算方式:后60天工资=职工正常月工资÷30×60。若职工月工资与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按“就高原则”执行。例如,某员工月薪8000元,单位缴费基数为6000元,则企业需按8000元标准支付60天工资(约16000元)。
- 申领条件:需满足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企业正常参保。若企业未足额支付,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 常见误区:部分企业误认为60天补贴可降低标准或由社保承担,实际上这是企业法定义务,与生育津贴分开核算。
提示:职工应留存工资流水、产假证明等材料,以便核对60天补贴发放情况。企业需提前做好薪酬预算,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