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工资和生育津贴并不相同,前者是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后者是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的生活补偿,二者发放主体、计算标准均存在差异,且遵循“就高领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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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发放主体
生育津贴是国家对女职工因生育中断工作的补偿,由社保机构支付至用人单位再转发放;小产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产假期间劳动报酬。若单位未参保生育保险,则需全额承担产假工资。 -
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与个人工资无关;小产工资则按产假前实际工资标准支付。若津贴低于原工资,单位需补足差额;高于原工资时,单位不得克扣。 -
适用条件
小产可享受生育津贴,但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单位参保满规定期限。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享42天产假,津贴按对应天数发放。未参保者由单位按产假工资标准支付。 -
冲突处理
二者不可重复领取,生育津贴本质上替代产假工资。若员工提前返岗提供劳动,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报酬,但产假工资与津贴仍不叠加。
提示:女职工应确认单位是否参保及缴费情况,权益受损时可依法主张补足差额或工资。用人单位需依法区分二者支付规则,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