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教师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具体政策如下:
一、基本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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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教师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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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公办学校教师(财政供养人员)在产假期间,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单位需上交所属财政补足差额。
二、具体待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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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
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同类人员平均水平计发,与生育津贴可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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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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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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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生育保险 :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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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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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怀孕3个月内完成生育保险登记及生育行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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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政策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确认具体实施细则。
公办教师在满足参保条件且符合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同时享受生育津贴与工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