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差额处理规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为替代关系,不可重复享受,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履行补差义务。具体规则如下:
-
生育津贴计算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天(或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通常覆盖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损失。
-
差额处理
-
津贴低于工资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差额部分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
津贴高于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应全额发放。
-
二、适用条件
-
生育保险覆盖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
工资标准
-
以产假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不足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工资计算)。
-
若单位申报基数低于女职工实际工资,差额由单位补足。
-
三、司法实践
法院判决中通常适用“就高原则”:
-
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主张已足额支付时,需承担举证责任。
四、注意事项
-
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可能低于女职工实发工资,需结合应发工资或实发工资判断差额。
-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的80%-7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