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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门诊共济政策允许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报销,具体规则如下:
一、报销范围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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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报销比例通常为50%-70%(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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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药店费用
除住院费用外,门诊购药、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费用也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二、账户资金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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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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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销限额通常为3000-3500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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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珠海)对三级医院单次转诊后的年度支付限额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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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与免赔额
部分地区(如珠海)对药品费用设150元起付线,年度支付限额内400元纳入统筹,剩余100元自付。
三、家庭成员共享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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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共济
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自付费用,实现家庭医疗费用的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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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共济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可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无需个人账户先行支付。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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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选择1家门诊统筹定点医院+1家专科/二级及以下医院(不可同时选择2家三级综合医院);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办理门诊共济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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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流程
需携带身份证、医保卡等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划扣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地区差异
不同城市对门诊共济的报销比例、年度限额等存在差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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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门诊累计1800元起付,超支部分按70%-8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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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最高可报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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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2023年起报销比例不低于60%。
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部门,了解具体政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