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
指《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按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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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截止时间
所有参保人员(包括职工、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均截止到 200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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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 退出现役军人服役年限、参保前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限等特定情形,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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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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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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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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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缴费年限
若未达到最低年限,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次性补足。补缴金额按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计算,不足1年的月份折算成年。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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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保处理
若职工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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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缴处理
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年限可重新累计计算,但需达到累计年限要求。
以上规定综合了政策文件及最新通知,确保参保人员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