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医保报销规则,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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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元 的部分,方可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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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
所有符合条件的扣除需在 80,000元 限额内据实扣除。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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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个人负担20,000元(25,000元总自付额-15,000元起征线),可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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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别有符合条件支出时,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0,000元,但家庭总扣除额不得超过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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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主体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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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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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或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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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需由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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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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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夫妻双方需分别计算扣除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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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只能由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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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除时间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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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时间
在次年 3月1日至6月30日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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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需提供 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 ,并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系统查询上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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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范围
仅限医保目录内的自付部分可扣除,医保目录外的费用不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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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扣预缴调整
若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补税,可申请调整扣除额度;若预扣预缴时已扣除过多,可申请退税。
以上规则综合了2019年实施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确保纳税人能充分享受医疗保障与税收优惠的协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