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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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起源阶段
生育保险的雏形可追溯至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该公约首次对生育津贴作出国际规范,但我国正式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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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扩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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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1951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企业,费用由企业按工资总额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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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实施,统一了生育保险待遇,将产假延长至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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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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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出台,规范了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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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三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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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但全面实施始于1955年。现行制度覆盖企业职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无需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