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时间需根据覆盖范围区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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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包含生育保险的初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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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
该制度建立于1955年,依据政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将产假延长至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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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改革
1995年起,我国逐步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体系,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展至所有城镇企业,统一了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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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的《保护生育公约》是国际生育津贴的早期规范,但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经历了多次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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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如2025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全面升级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但制度基础仍可追溯至1951年。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起点为1951年,但不同群体和地区的具体实施时间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