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月
根据青岛市生育保险政策,生育津贴的发放期限与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参保缴费年限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育津贴领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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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时间限制
生育津贴的领取没有明确期限限制,但需在生育或流引产次月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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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缴费年限挂钩
职工需满足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条件,且生育或流引产时仍在参保状态。
二、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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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以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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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差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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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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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单位平均工资,则按单位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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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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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津贴按增加后的产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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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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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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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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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领流程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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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出院结算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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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生育次月起12个月内,逾期可能影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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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材料审核通过后次月自动发放至单位账户,再由单位转付给职工。
以上信息综合了青岛市最新政策文件及经办流程说明,确保覆盖主要规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