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待遇,单位无权扣除社保单位缴纳部分,但个人缴费部分可从津贴中代扣。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津贴标准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未参保的则由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关键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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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部分不可扣
社保中的单位应缴比例(如生育保险0.6%、养老保险20%等)必须由单位承担,不得从生育津贴中扣除。若单位强制扣除,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
个人缴费部分可代扣
产假期间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如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可由单位从生育津贴中代扣代缴,但需明确告知并保留凭证。扣除后剩余津贴应全额发放给职工。 -
工资与津贴的差额处理
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单位需补足差额;高于原工资的,单位不得截留余额。部分福利好的单位可能同时发放工资和全额津贴,但非强制。 -
维权途径
遭遇不合理扣除时,女职工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主张权利,通过劳动监察、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追回款项。
提示: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重复享受,但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职工应留存缴费记录、津贴发放凭证等证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