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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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广西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均需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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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及雇工
包括上述单位的全职及兼职职工、实习生等。
二、缴费标准与征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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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0.5%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按0.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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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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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方式
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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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范围
包括门诊产前检查(按7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分娩/流产医疗费用(顺产4500元/难产5500元、多胞胎顺产/难产分别加1000元、未满4月流产1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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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产前检查
女职工怀孕期间门诊产检费用可报销,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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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合并症
诊治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可按职工医保规定支付。
(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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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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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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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可正常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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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标准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算,无数据则参考分娩前单位同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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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象
- 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不影响其工资发放。
(三)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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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就业
职工在广西内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由新参保地按规定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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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女职工
失业期间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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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政策统一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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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实施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2021年5月31日起三孩生育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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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调整 :各统筹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统一缴费比例,具体由自治区根据经济情况调整。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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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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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参保或拒付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追责。
以上细则综合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确保职工生育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