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生育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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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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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98天(含15天产前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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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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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生育增加80天(共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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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实际生育天数计算。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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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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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胎顺产:4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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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胎难产:5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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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000元(如二孩5000元、三孩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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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月流产: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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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包括顺产、难产、流产等正常生育相关费用,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科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
三、其他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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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与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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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广西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0.5%,设2年过渡期逐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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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基金统筹层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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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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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实现全区生育保险政策统一,解决跨市域结算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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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等限制性条款,扩大保障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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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待遇
- 门诊产前检查 :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按7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以上政策旨在降低生育成本,维护女职工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